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基本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管理流程为:
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下达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上报注册材料→列入《名录》。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投资人不能有外籍人员或永久的国外居住权,包括港、澳、台;
(二)企业必须成立三年以上;
(三)企业必须有与部队、军方、军工科研院所的军品合同,三者有其一均可,以保证企业产品最终用于军品;
(四)企业注册资本300万以上,实收资本最少100万以上(以审计机构的验资证明为准);
(五)企业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六)企业已经取得保密资质(证书);
(七)近三年(2020-2022)财务指标基本满足以下条件(取2020-2022三年的平均值):
1)净资产收益率≥6.0%;
2)总资产周转率≥0.5次;
3)资产负债率≤65%;
4)速动比率≥80%;
5)销售(营业)增长率≥11.0%;
6)资本保值增值率≥105.0%。
(八)研发与试验经费投入=(本年研发与试验经费支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00%;研发与试验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
(九)所租用或使用的房屋有土地证、房产证,如果尚未取得证件应有相应的能证明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证明资料。如果是租赁的房屋,租期不能低于5年。
(十)必须有2020-2022三年的审计报告,每份审计报告必须有附注和财务说明,审计报告中不能有遗留问题项。
(十一)企业员工30人以上,每个员工必须在本公司有社保缴纳(以人社局的社保开户证明、缴纳证明为准)。
●民营企业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有无特别要求:
民营企业只要满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都可以申请资格。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 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承制单位资格名录》不足3 年的单位;
(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 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其他条件:
●研发与试验经费投入=(本年研发与试验经费支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00%;研发与试验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
研发费的开支范围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年194号)
国内同行业财务指标,参见国资委当年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近三年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提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近三年的产品报价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不超过20%;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并提供上年度的完税凭证;
●应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并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不发生失泄密事件